2020.09.29 - 最新消息

審計部發布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針對能源、離岸風電產業及航行安全之相關建議事項 By WindTAIWAN

 

  

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指出,政府續推動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及「5 2」 產業創新方案;加速推動能源轉型,解決空氣污染與穩定供電,「整體而言,尚能符合既定施政目標,並獲致具體成果」。並列舉:台灣完成第1座離岸風場128萬瓩,再生能源憑證案場計有風力、太陽光電及生質能107家,啟動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針對能源產業相關之融資、硬體設施、本土檢測單位、風場併聯時程等亦提出建議。  

 

綠色金融 宜建立相關保險及信用保證等機制,完善國內綠色融資運作制度  

 

政府為促進金融資源挹注綠色產業,協助經濟轉型,推動「綠色金融行 動方案」之各項措施,惟各界對綠色債券資金用途存有疑慮;又離岸風電專案融 資潛藏授信風險及綠色資訊揭露品質尚有不足,允宜積極注意國際綠色金融發展趨勢及相關規範訂定情形,研擬因應措施,以健全綠色金融之發展環境:聯合國於 2015 年 12 月通過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後,各國政府積極鼓勵企 業投入節能減碳行動,許多新創及轉型綠色之產業應運而生,致使綠色經濟蓬勃發展,各式綠色金融商品與工具並逐漸興起,藉以匯聚財務資源支持各項改善氣候及環境之行動。行政院為配合我國能源轉型、環境減排等重大政策需 求,於 2017 年 11 月 6 日核定「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包括:授信、投資、資本市場籌資、促進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資訊揭露、人才培育及推廣綠色永續理念等 7 大面向,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環境保護署之跨部會運作機制推動 25 項具體措施,協助離岸風電等綠能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資金,促使金融市場引導實體產業及投資人重視綠色永續,惟各界對於綠色債券募集資金是否確實運用於綠能 及促進環境永續、離岸風電之專案融資潛藏授信風險,及綠色資訊揭露品質等仍存有疑慮,並持續提出多項意見。審計部綜合各方意見如下:

 

i)我國綠色債券發行規模逐步提升,惟部分企業發行之綠色債券,未符國際氣候債券倡儀組織標準及認證機制要求,增加投資人對資金用途疑慮,有待完善相關監理機制,俾兼顧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  

 

政府為協助綠色產業取得資 金,促進環境永續及我國債券市場多元特色發展,督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於 2017 年 4 月 21 日訂定發布櫃買中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下稱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就綠色債券之籌資、管理與揭露訂定相關規範。 嗣金管會於 107 年 11 月 30 日發布函令,明定專業板新臺幣計價外國債券所募集之資金,若用於國內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者,得免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 第 1 項規定辦理申報生效作業,櫃買中心亦於 2019年 1 月 19 日修正前揭綠色債券作業要點,增訂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得向櫃買中心申請認可為綠色債券,以鼓勵綠色債券之發行與投資,據櫃買中心統計,2017 至 2019 年度台灣綠色債券發行金額分別為 206 億餘元、333 億餘元及 502 億餘元,發行規模逐步提升,截至 2019 年底止,累計發行 37 檔綠色債券,金額為 1,041 億餘元。另國際 金融市場發布之綠色債券自願性準則或標準,主要為國際資本市場協會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訂定之綠色債券原則 (Green Bonds Principles, GBP),及國際氣候債券倡儀組織(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CBI)訂定之氣候債券標準(Climate Bonds Standard, CBS),其中 GBP 係對綠色債券發行提供相關流程指引,包括發行資訊之透明度、揭露及報告, 以確保資金確實運用於環境保護之投資計畫,而 CBS 則尚要求綠色債券募集資金用途須具環境或氣候變化效益,包括監督、報告及鑑別是否符合氣候債券標準之原則,並納入環境組織、產業等利害關係人意見。櫃買中心為推動我國綠色債券 之發展,參考 GBP 訂定綠色債券作業要點,並於 2018 年5月與CBI 簽約成為其會員,截至2019年底止,我國發行之37 檔綠色債券皆符合GBP及納入彭博社(Bloomberg)資料庫,惟台灣中油、台灣電力、長榮海運及奇美實業等4家公司 106 至 107 年度發行 之 6 檔綠色債券,總計發行金額205 億元(圖 5), 因資金運用領域涉及天然氣與燃煤發電站設備之升級、天然氣接收站之建置,及船舶脫硫設備之安裝等項目,屬化石燃料相關之投資計畫,未符 CBS 綠色標準及認證機制要求,遭CBI 排除綠色債券資格,除使投資人對資金運用於綠能環境改善產生疑慮外,亦影響國際綠色債券指數(如 S&P 綠色債券指數)之認可,不利推動我國綠色債券國際化。另近來國際組織為因應綠色債券長期定義模糊之問題,及避免發行人藉此作為洗綠(Green Washing),以取得低廉資金,並提升國際金融市場綠色債券自願性準則之兼容性,紛紛採取相關措施,歐盟委員會技術專家小組(European Commission Technical Expert Group)於 2019 年 6 月發布「歐盟可持續金融分 類方案」(EU Taxonomy),明定永續發展目標下經濟活動須符合之準則,提供 67 項技術篩選標準,運用於識別製造業、農業、交通運輸、電力、廢棄物之經濟活動,對於減緩氣候變遷、污染防治等環境目標,有助縮小氣候行動與實體經濟投資間差距;CBI 亦於 2019 年 12 月 11 日發布氣候債券標準(CBS)3.0 版,就低碳及與氣候變遷相關之資產提供明確定義,將債券、貸款等債務工具納入可獲 CBS 認證之金融工具清單,並與綠色債券原則(GBP)鏈結,共同推動金融商品一致性之國際綠色標準。 鑑於綠色債券已為國際間推動轉型綠色經濟之重要融資工具,歐盟等國際性組織陸續修正、訂定相關遵循規範或認證標準,以供綠色債券市場參考遵循,政府允宜持續注意國際準則或標準發展趨勢,強化綠色債券審核標準、資金運用及計畫成效揭露等規範,俾利提升我國綠色債券公信力及債券市場國際化之推展。  

 

ii)政府發展再生能源有助我國能源轉型,惟離岸風電等大型專案融資相關風險分散措施未臻健全,潛藏高度授信風險,允宜研議完善第三方驗證及風險分攤機制,以提升金融機構融資意願,促進綠能產業發展 


台灣自2017年度起陸續放寬外國銀行對 單一客戶新臺幣授信限額等規 範,及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 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協助綠能業者取得營業發展所需營運資金,並由經濟部建構第三方驗證機制,提供可信賴之技術評估,以支持綠色融資市場運作,及國發會統籌建立「再生能源發電業金融推動小組」,持續推動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電廠融資實際案例。據金管會統計,我國金融機構 106 至 108 年度對再生能源業者融資金額,分別為 357.84 億元、496.27 億元及 731.12 億元(表1),呈逐年增加趨勢;又截至 2020 年 2 月底止,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已與臺灣沃旭能源(Orsted)等 5 家離岸風電業者簽訂專案融資契約,融資額度為 2,393 億元,惟我國預計於 114 年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率至 20%,其中離岸風電所需投資金額約 1.75 兆元,後續業者仍有鉅額融資需求。另銀行公會於 107 年 1 月 29 日修正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增訂 第 20 條之 1,規範專案融資之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風險評估與分攤機制、貸後管理等遵循性原則,有助銀行完備相關風險管控機制,惟我國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模式多由發起人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再由 SPV 向金融機構舉債融資,並以專案計畫建設完成後之現金流入(如: 發電收入),作為償還貸款主要資金來源,金融機構對離岸風電業者無追索權或僅為有限追索權。   

 

據台灣經濟研究院指出,因離岸風電屬高度資本密集型產業,單一風場初期投入資金龐大且回收期長,並涉及風塔建置及風力數據研究等特定專業領域之評估,且工程介面繁多,整體合約結構複雜,進而影響金融機構承作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意願,亟需建立相關風險分攤機制,使金融機構將授信風險降至可承受範圍。 復依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知識庫載述,歐洲各國為減輕銀行業者離岸風電融資風險,採取第三方驗證、保險、信貸保證等風險減輕或轉移措施(見表2)。行政院於 2017 年 3 月 1 日指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劃建立再生能源融資之第三方檢測驗證中心,協助國內金融業者建立再生能源工程、財務、保險等風險評估能力,以引導金融業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產業,其中離岸風電驗證項 目,包含場址調查、設計、製造、運輸施工及運維等 5 項,惟我國於 2019年 4 月完成之第 1 階段離岸風電專案管理制度僅場址調查及設計等 2 項,預計第 2 階段之製造、運輸施工及運維將於 111 年實施,本土離岸風電專案驗證單位技術能量則尚未完全建立,興建中風場多由全球知名之第三方驗證機構立恩威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DNV GL Business Assurance Co., Ltd.)負責。再者,國際上針對離岸風電興建與營運階段所開發之延遲營運保險(DSU Insurance)及營業中斷保險(B Insurance)等商品已相當成熟,但國內離岸風電相關保險商品尚待發展,並缺乏足夠承保能量,須仰賴國際之再保險市場承擔風險,且我國對離岸風電等大型專案融資,亦未參酌美國能源部貸款專案辦公室提供再生能源業者貸款信用擔保, 或以條件承諾方式作為放款保證, 藉以分擔銀行授信風險,建立綠色融資擔保機制,而多由離岸風電開發商所屬國之出口信貸機構(Export Credit Agencies, ECA,如:丹麥之EKF及德國之Euler等)或其母公司擔任開發商融資擔保者,不利提升金融業融資意願及帶動我國離岸風電產業國產化。鑑於離岸風電等大型專案融資金額龐鉅、工程專業性及複雜度高,且回收期長,潛藏高度授信風險,惟我國相關風險分散措施未臻健全,政府需積極完備第三方驗證機構功能,並協同有關部會與金融機構及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業者溝通,研議建立相關保險及信用保證等機制,完善國內綠色融資運作制度,以降低金融業風險,促進綠能產業發展

 

備註1. 「5 2」 產業創新方案:「智慧機械」、「亞洲‧矽谷」、「綠能科技」、「生醫產業」、「國防產業」、「新農業」及「循環經濟」

 

 

 

 

 

 

  

iii)氣候風險財務資訊揭露蔚為國際趨勢,惟我國企業鑑別氣候風險與機會及量化揭露尚有不足,允宜積極參酌國際相關指引發布情形,研議因應措施,以提升綠色資訊品質  

 

審計部指出,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為促進企業瞭解及評估氣候風險衝擊,並提供一致性及可比較性之資訊,於 2017 年 6 月發布「TCFD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書」(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下稱 TCFD 建議書),建議企業應針對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等 4 大面向,瞭解氣候變遷可能對營運造成之財務影響,並提供利害關係人相關且可靠之財務衡量資訊,透過彈性化之建議指引,引導企業重視氣候風險之管理。  

 

台灣政府為引導資本市場重視氣候變遷風險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責成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下稱證交所)於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發布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及櫃買中心於 108 年 1 月 11 日修正發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下稱 CSR 報告書作業辦法),要求食品業、化學工業、金融業等相關業別、餐飲收入占營業收入達 50%及實收資本額 50 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發布之準則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CSR報告書),並應揭露金融商品或服務有關環境面及社會面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等綠色金融成效。依台灣永續智庫機構 CSRone 永續報告平台統計,我國2018年度公開發行 CSR報告書之 528 家企業中,已有 330 家針對溫室氣體進行盤查、276 家揭露氣候變遷政策,惟其中僅 162 家(占總發行公司之 30.68%)鑑別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主要係企業現有風險管理及財務模型工具不足、無法合理量化物理風險等非財務資訊,及分析資訊取得困難所致。又近年極端氣候及環境問題加劇,氣候變遷成為企業須面臨之重大風險。  

 

台灣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為接軌國際,於 2020 年 1 月 2 日修正 CSR 報告書作業辦法,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治理情況、實際及潛在與氣候相關之衝擊,並說明鑑別、評估與管理氣候風險之指標與目標等資訊,以促進企業加強氣候風險評估與揭露。惟企業氣候風險量化資訊揭露尚有不足,為與國際接軌及提升企業國際資本市場競爭力審計部請政府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協助企業解決衡量非財務資訊之問題,並鼓勵透過策略規劃及風險管理,鑑別氣候議題之風險與機會,及量化對財務狀況之影響,以提升 CSR 報告書之資訊揭露品質,暨提升企業強化因應氣候風險之能力。

  

 

 

 

 

 

 

  

建立本土檢驗中心及機構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為落實能源轉型政策,並達成 2025 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 20%之目標,於 2016年10 月 27 日核定「綠能科技產業創新推動方案」,經濟部為順利推動該方案,規劃建置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並責成標檢局推動動風力發電機測試實驗室建置。審計部報告中指出,標檢局未審慎考量環境特性之影響及風力機未來發展進程,規劃檢測能量規格及工程預算,致工程採購多次流(廢)標,終至停辦,亦不利綠能業者取得開發資金與保險。  

 

審計部進一步指出,標檢局為協助綠能業者確認建置離岸風力發電機之安全性及效能性,藉以提升金融保險業投入綠色金融之信心,以取得開發資金與保險服務,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1 期特別預算編列經費5億2,950 萬元,建置離岸風力機機艙動力測試實驗設備。經查標檢局於 2017 年 12 月 29 日召開之最適離岸風力機機艙動力測試實驗室規格評估會議決議,考量臺灣海峽環境特性對風力機之影響,該實驗室須具抗風耐震檢測能力,檢測能量規格定為 8 MW,據以辦理離岸風力機機艙動力測試實驗設備建置案。2018 年 1 月間考量環保機關於 2017 年 10 月提出之國內部分離岸風場環評審查報告,存有因風場面積縮減,離岸風力機單機容量增至 9.5MW 情事,重新規劃將機艙動力測試檢測量能調整至 10MW,以符合離岸風力發電發展趨勢。標檢局 於 2018 年 3 月 16 日與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簽訂「離岸風場專案驗證專業暨機艙動力測試實驗室建置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委辦契約,仍以 8MW 之檢測能量規格推動實驗室建置事宜,該中心於 2018 年 4 月提出之工程經費需求概算為 11 億 2,930 萬餘元,惟標檢局未以專案服務廠商提出之檢測能量規格8MW概算工程經費11億2,930 萬餘元辦理離岸風力機艙動力測試實驗設備建置案招標作業,卻以檢測能量規格 10MW 工程預算 10 億 5,000 萬元辦理招標作業,致 2018年 8 至 10 月間 3 度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或所提標價高於預算金額而流(廢)標。 標檢局為因應招標不順問題,於 2018年 11 月 14 日召開「研商風力機機艙動力測試實驗室定位及建置需求」會議結論,國內零組件供應商尚未成熟,實驗室建置無充分且必要條件,按國際離岸風力機發展歷程推估,現行規劃風力機測試能量,無法滿足 2021 年後市場對於 12MW 離岸風力機之測試驗證需求。國內無法自行建立檢測驗證機制,提升金融、保險業者對於風力發電系統及 風場之投(融)資及承保之信心,不利綠能業者取得開發資金與保險,並要求經濟部督導。  

 

標檢局回覆考量實驗室規劃檢測能量無法迎合國際風力機大型化發展趨勢而停辦,將依《離岸風力發電案場專案驗證審查示範輔導作業要點》規定,進行離岸風電專案驗證審查作業,以確保風場安全,提升金融、保險業者對於風力發電系統及風場之投(融)資及承保信心。

 

另外,審計部亦指出,標準檢驗局因應風力發電機設計及性能驗證需求,訂定相關國家驗證標準,惟標準仍不足以承受近年襲台之極限陣風。審計部建議應衡酌我國易受颱風侵襲之環境特性與極端氣候之影響,滾動檢討風力機國家驗證標準合宜性,強化風力機抗颱能力。

 
監督風力發電裝置容量併聯期程 電協金比例擬定及分配方式盡快公告 
 
政府為兼顧再生能源發展與帶動綠能新興產業,已規劃陸域與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目標,惟裝置容量逾 7 成仍未完成、併聯期程落後、協助金費率與分配比例迄未訂定,或尚未發布施行相關生態調查監測作業規範,亟待研謀改善,以兼顧永續發展及供電安全。  
 
目前陸域風機裝置容量尚有逾七成待完成,經濟部於2019年 3 月 4 日提出之「因應公投結果能源政策評估檢討專案報告」列載,2025年規劃離岸風電裝置容量達 5,738MW,惟查經濟部與各風場開發商陸續於 2018年 10 月至 2019 年 2 月間簽訂之第 2 階段潛力場址開發遴選(競價)契約書第 5 條乙方主要義務均約定,乙方(風場申請人)完成全部遴選(競價)獲配容量完工併聯之日期,均較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下稱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所定期限落後 1 年,衍生遴選獲分配容量 7 座風場申請人(含海能、麗威、大彰化東南、大彰化西南、彰芳、台電、海龍二號等)及競價獲分配容量 4座風場申請人(含大彰化西南、大彰化西北、海龍二號、海龍三號等),依約提出之籌設(施工)計畫所列完工併聯年度,均較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規定落後 1 年,加以部分風場或因涉及飛航安全問題,而調降裝置容量,或因取得籌設許可之裝置容量低於分配容量,致 109 至 114 年申請人提報裝置容量較經濟部規劃目標容量短少269.8MW 至1,945.8MW,且總累計裝置容量亦較經濟部規劃之 114 年目標裝置容量不足 281.8MW。鑑於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業經行政院院長於 107 年 12 月 27 日核定,其中核心目標 7 之第 2 項具體目標揭示:「提高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核心目標 8 之第 13 項具體目標揭示:「發展綠能科技,提升能源自主與能源多元性,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並要求經濟部研議檢討規劃離岸風電設置目標與期程之妥適性,以兼顧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及供電安全。  
 
經濟部回覆,考量臺灣海域環境氣候條件,海上可施工時間有限,故與各業者簽訂之行政契約均約定得於獲配容量次年完工併聯,將持續追蹤管考開發進度,就進度未符行政契約規定項目,提醒業者妥善安排施工進度,並協助業者排除開發所涉跨部會議題,以確保達成設置目標。  
 
 
在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電協金)方面,審計部指出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尚未訂定,應加以推動;能源局表示,將持續與地方政府、農業委員會及民意代表等相關利害關係人溝通,期化解各界歧見,儘速訂定離岸風電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及分配比例。此外就能源局已草擬之本土化風場生態與水下噪音等調查監測及評估作業規範,迄未發布施行。能源局表示為確認作業規範之可行性,已於海洋示範風場海域範圍進行開發前及施工期間調查實證作業,並規劃於營運期進行監測,俟確認數據品質及作業程序可行後,據以修正相關規範供各界參考。
 
航行安全相關措施依規範 偕同相關部會部署
 
審計部報告亦指出航港局「航港局依航路標識條例核准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有助維持船舶航行安全,惟航路標識之監督、管理及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相關作業未臻周妥,允宜檢討改善」。審計部表示,航港於2019年度完成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外廓防波堤興建工程、S4-S5 碼頭工程、臺中及高雄港航道水域疏浚工程等國際商港建設;建置、整合 49 座船舶自動識別系統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下稱 AIS)及於苗栗後龍、嘉義布袋港建置 2 座差分全球導航衛星系統站,並與中央氣象局合作,透過 AIS 岸臺廣播海氣象預警報資料,提供多元海事服務,強化航行我國海域船舶安全。然經審計部查核,台灣水域設置之各種航路標識多未依航路標識條例規定經交通部或航港局核准;.部分機關未依航路標識條例規定通知航港局發布航船布告,又現行規範未考量實務作業時間,致有未及於航路標識相關作業前發布航船布告情事,增加船舶航行風險;尚未參照國際海事組織發布之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航行台灣海域船隻應使 AIS 船載臺保持運行,又農業委員漁業署至今未訂定漁船裝置 AIS 之施行日期,致難以發揮 AIS 減少船舶碰撞並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功能。  
 
此外,航港局配合離岸風電政策,規劃建置彰化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essel Traffic Service,下稱 VTS),以維持航道航行安全,並於臺中地區及彰化至雲林地區建置 2 處雷達系統,預計於 2019年 12 月確定平面雷達用地,但截至2019 年底止,離岸風場業者工作船已進入風場施工,航港局尚未取得用地單位之同意書,影響雷達系統建置期程;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Maritime Transport Network,下稱 MTNet)船舶進出港預報作業尚乏提醒船務代理業者確認船舶基本資料之警示功能,亦無船舶出港前應確實填報海關通關號碼規定,致有船舶已出港而航路標識服務費未能立帳或立帳金額錯誤的情況。  
 
對此航港局回覆:
1.將運用內政部建置之電子海圖系統新增輸出報表功能,查詢臺灣周邊海域航路標識狀況,依圖資及相關資訊,逐一核對是否符合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要求;  
2.已要求相關單位提供完整航船布告內容,並研議修正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規定航路標識設置者須依期限提報;  
3.已建議海洋委員會將航行我國海域之船隻應保持 AIS 運行納入海域管理法規範,另漁業署將視後續補助漁船裝設 AIS 情形滾動檢討施行日期;  
4.已積極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 VTS 雷達系統設置地點用地相關問題,將分 2 階段開發建置彰化風場航道 VTS,第 1 階段以 AIS 為主要監控資料,第 2 階段配合雷達系統建置期程,整合雷達與 VTS 資料,以完備彰化風場航道 VTS 整體監控效能,強化風場航道管理;  
5.將於 MTNet 新增補填海關通關號碼並提醒船務代理業者填列之視窗功能,另增加船務代理業者填寫海關通關號碼基本邏輯之檢核功能,至於繳費單金額錯誤部分,將研議介接 MTNet 船舶噸位異動資料之可行性。    
  
 
資列來源:
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
 
/Wind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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