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調整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主
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臺北時間 109年 3月 19日零時起自 啟程地起飛來台的非本國籍人士,除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 證明,或其他經特別許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
因離岸風電開發係國家能源轉型長遠發展之重要政策,相關海事工程 所涉船舶及工作人員(含船員及技術人員)確有往返風場執行海上作業之 必要。為減輕防疫措施衍生人員入出境及檢疫議題對離岸風電開發計畫可 能造成之影響,茲分就人員入境、換班輪休或工作結束離境,乃至船舶在 臺履約期間遇醫療或天候因素致緊急靠港需求等作業,規劃相關防疫管理 措施如下:
一、 工作人員(含船員及技術人員)入境
(一) 工作人員(包括船員及技術人員)得循一般入境原則,由業者持商 務履約證明及或勞動部工作許可文件等,據以向外交部駐外館申請 特別入境許可。或比照航港局對國籍輪船員作法,離岸風電相關外 籍船舶人員(不含陸籍人員)得以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商務 履約證明,由移民署據以辦理「(21 天)臨時停留許可證」核發, 自港口或機場申請入境。
(二) 入境工作人員應確實填具「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俾 利後續追蹤管理。
(三) 開發商應於外籍工作人員入境前妥善安排防疫專車或防疫計程車, 以及防疫旅館或處所,俾利人員入境後即刻前往防疫處所依規定確 實辦理居家檢疫 14天。
(四) 為落實人員入境居家檢疫管理,請開發商提早於居家檢疫前 1 日將 人員居家檢疫資料上網填報,同時指派專人督導工作人員居家檢疫 14 天,按日將人員「體溫及健康狀況紀錄表」確實回報主管機關。 倘人員有任何健康異常狀況,應即刻回報疾管署與主管機關。
二、 工作人員(含船員及技術人員)換班輪休或工作結束離境
(一) 離岸風電相關外籍工作人員(包括船員及技術人員)不論下船輪休 或工作結束欲搭機離境者,皆應於下船上岸後確依規定完成居家檢 疫 14天。
(二) 下船上岸工作人員應確實填具「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俾利後續追蹤管理。
(三) 開發商應於外籍工作人員下船上岸前妥善安排防疫專車或防疫計程 車,以及防疫旅館或處所,俾利人員入境後即刻前往防疫處所依規 定確實辦理居家檢疫 14天。
(四) 為落實人員入境居家檢疫管理,請開發商提早於居家檢疫前 1 日將 人員居家檢疫資料上網填報,同時指派專人督導工作人員居家檢疫 14 天,按日將人員「體溫及健康狀況紀錄表」確實回報主管機關。 倘人員有任何健康異常狀況,應即刻回報疾管署與主管機關。
三、 外籍船舶在臺履約
(一) 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之船舶靠泊防疫措施與船員健康監測指引」,應確實查照並配 合辦理。
(二) 為避免不同船隻工作人員互相接觸風險,海上作業期間禁止船隻海 上互換工作人員,若需離船(如登塔作業)且與其他船隻工作人員同時作業,應全程配戴個人防護裝備,作業結束後立即返回原船, 並依相關防疫措施進行消毒作業。
(三) 離岸風電相關作業船舶應依疾管署與航港局相關公告,應由船長填具「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船員健康聲明表」,誠實申報船上工 作人員過去 14 天是否有 COVID-19 症狀,併同海事衛生聲明書 (MDH) 繳交予疾病管制署;倘船上工作人員有 COVID-19 症狀,並 應於進港前/時,立即通報疾病管制署。
(四) 自境外來台進港的船舶,在全員不上岸入境的情形下,得依船舶結 關後直接往風場工作,然一旦涉及工作人員下船或上船需求,應依 前述一、工作人員入境;或二、工作人員換班輪休或工作結束離境 等要項據以辦理相關檢疫。
(五) 除人員上、下船應依據前述各要點確實遵守檢疫要求外,船舶靠岸 進行加油、加水、補給等作業期間,嚴格禁止非該船之工作人員登 船,並且應依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防疫 COVID-19 作業指引第肆點第三條船舶加油、加水作業為防疫流程規範。
(六) 船舶在臺履約期間於風場海上作業期間,倘遇醫療或天候因素致船 舶緊急靠港需求,應即時通報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航港局、衛生 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或有關單位,俟獲同意後方得緊急靠港。
1. 一般原則:一旦涉及工作人員下船或上船需求,應依前述一、 工作人員入境;或二、工作人員換班輪休或工作結束離境等要 項據以辦理相關檢疫。
2. 特殊事由:
(1) 人員醫療需求:因船上人員健康狀況確有緊急需求者,呈報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後,在人道考量下採臨時停留許可同意予 以靠岸就醫,但就醫完畢即須返回原船。
(2) 颱風期間緊急靠泊:
i. 颱風期間船舶進出港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颱風期 間船舶靠泊作業原則要點」及各港口相關船舶靠泊作業細 則辦理。同時,應依有關法令向海關、衛生、移民及安全 等單位辦理必要之申報及檢查事項。 ii.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倘船舶獲該港口港務分公司同意進 港避難,除非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下令船上人員得上岸避風,所有船上人員應留置原 船不得下船,直至海上颱風警報解除。
假使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 令船上人員得上岸避風時,開發商應備妥岸上安置人員之 獨立防颱處所,並主動通報疾病管制署、移民署、海巡署、 航港局、港務公司等有關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人員移 動和安置計畫。人員移動期間應以防疫專車或防疫計程車 為安排外,同時須全程配戴口罩。上岸避風期間,開發商應確實督導人員維持健康自主管理。一旦海上颱風警報解 除或上岸命令解除,應即刻移動人員返回原船。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港埠防疫 COVID-19(武漢肺炎)作業指引
一、 緣由 為有效落實國際商港防疫政策,特規範以時間、空間與人員分流控管各項 港埠作業,俾使防疫及作業均得以順利進行。
二、 適用對象 包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運送業、貨櫃集 散站業、報關業、船舶公證業、船舶修理業、拖船業、交通船業、清潔船業、 船舶日用品供應業、船舶帶解纜業、船舶加水業、船舶加油業、貨櫃、散雜 貨解(繫)固業、引水公會、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勞務承攬業及其 他港埠相關業者等。
三、 適用範圍 本指引適用於國際商港之港區作業人員及作業船舶中之船員。
四、 港埠作業業者執行防護措施暨處理原則
一、落實港埠作業人員個人安全防護
(一)每日於工作場所上工前應進行體溫量測,額溫超過攝氏 37.5 度者禁止上工,並立即勸導就醫及通報作業主管。
(二)進入工作場所時應全時配戴防疫口罩,且與其他人距離保持室外至少 1 公尺,室內至少 1.5 公尺為原則。
(三)作業人員應分班作業,且前後班之交接人員儘量避免作業時間重疊,交接事項以透過無線電或通訊軟體等方式為原則。
(四)作業人員之工作服、工作手套應採取消毒措施,勤勞清洗,廢棄物勿隨意丟棄。
(五)各級作業主管應主動關懷員工健康狀況。
(六)港埠相關業者應自行造冊記錄每日出勤作業人員名單。
二、船員及船舶作業管理
(一)船員入境管理
船員入境管理之規定依據航港局 109 年 3 月 19 日 1091910100A號函示辦理(如附件
1),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航港局最新公告隨時調整。
(二)船舶作業船員管制規定
依本公司「各港防疫期間作業船員下船管制表」(如附件 2)辦理。
1. 國際線船舶除靠離泊前後作業與緊急事件作業需求以外,所有船員禁止下船。下船作業者應於完成後立即回船,不得在碼頭上逗留。
2. 空間管制
(1) 靠離泊作業時,船員活動空間長度為該船舶繫纜的第一個繫纜樁到最後一個繫纜樁之間,寬度為船舶靠泊碼頭法線向陸側方向 5 公尺內。
(2) 發生臨時緊急事件(如平板貨櫃繫固檢查及進口貨毀損確認等)時,船員活動空間,貨櫃船以橋式起重機作業範圍內,雜貨船以吊桿作業範圍為限制,作業時須與所有港區內作業人員至少保持 1 公尺以上之距離。
3. 時間管制
船員在碼頭面之作業規定如下:
(1) 靠泊後:船舶完全帶纜完成,且碼頭帶纜人員及車輛離開上述作業範圍後 30 分鐘內。
(2) 離泊前:船舶裝卸作業完成,且所有港區內作業人員離開船舶及上述作業範圍後,於船舶離開碼頭前 30 分鐘內
為限。
(3) 上述作業期間,碼頭解纜人員及車輛不得進入作業範圍內,以避免與船員接觸。
(4) 臨時緊急事件作業完成後須立即回船上,不得在碼頭上逗留。
4. 異常處理
發生臨時緊急事件需船員下船到碼頭會同港埠作業人員檢查時,需事先取得碼頭事業經營公司主管人員同意後才可下船作業,碼頭事業經營公司主管人員於簽章後需影
印一份存檔備查。
5. 人員管制:每次靠岸後及離岸前之作業人員不得超過 4 人,臨時緊急事件處理人員以 1 人為限。
6. 管制表內所有作業日期、起訖時間及作業人員等資料應詳實登錄。
7. 管制表於船舶開航後12小時內以傳真至本公司各港務分公司港務處存查,正本由船務代理公司保存,保存期限 3 年。
三、船舶加油、加水作業
(一)有關防疫期間船舶進行加水及加油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原則不接觸船員,並於作業前後加強油(水)管接頭及管線表面之消毒作業。至於加油、加水相關數值確認部分,宜透過通訊軟體處理。
(二)船舶進行加油及加水作業流程
1. 船舶加油流程(含油駁船及油罐車加油)
(1)接管作業:防疫期間為避免雙方人員接觸,由受油船與加油業者先行對油管接頭及管線表面進行消毒後,始得各自完成接管工作,且雙方以通訊軟體拍照確認油錶數值。
(2)加油作業結束後,公證行、加油業者與受油船船員分別確認加注量後,以通訊軟體拍照確認簽章。
(3)拆管作業:由受油船與加油業者各自完成拆管工作,接收油管端應對油管接頭及管線表面先行消毒後,始得收管
2. 船舶加水流程(含碼頭及水船加水)
接管作業:防疫期間,為避免加水業者及船員接觸,由受水船及加水業者先行對水管接頭及管線表面進行消毒後,始得各自完成接管工作,且雙方以通訊軟體拍照確認水錶數值。
(1)碼頭加水作業期間船員不得下船操作開關,加水業者須隨時處理任何突發狀況。加水作業結束後,由加水業者確認供水錶數值,並拍照予船員透過通訊軟體確認簽字。
(2)拆管作業:由受水船及加水業者各自完成拆管工作,接收水管端應對水管接頭及管線表面先行消毒後,始得收管。
四、登船作業管理
(一)原則以下列業別為限: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船舶修理業、清潔船業、船舶加水業、船舶加油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公會、廢棄物清理業、日用品供應業、驗船機構等。
(二)船方應於作業前、後執行必要之消毒作業(如舷梯、扶手)。
(三)港埠相關業者:
1. 嚴格控制登船人員數量,無特殊情況,禁止非作業人員登船。
2. 應針對登船作業人員造冊管理,並加強追蹤該人員後續健康狀況。
(四)登船作業人員:
1. 登船作業人員於上船執行船務或公務作業時,務必配帶防疫口罩以維自身及他人安全,至於護目鏡、隔離衣及防護衣部
分則自行評估配置。
2. 第一線作業人員以不接觸船員為原則,並與其他人距離保持室外至少 1 公尺,室內至少 1.5 公尺。若需船員配合時,應採取增加隔離或間隔等措施,避免與船員發生接觸,至於作業需船方確認部分,以透過通訊軟體等方式執行為原則。
3. 嚴禁進入船員生活區域。
4. 登船作業期間一旦發現船上人員或自身有發熱症狀,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通知醫護、疾管署、港務公司等人員進行現場處置。
5. 登船作業人員下船後,應於梯口進行消毒或乾洗手的措施,並避免與未登船之人員接觸。
伍、 由各分公司以 CCTV 及現場巡查等方式檢視船舶作業是否有違反防疫作為之情形,倘有違反情事應即時通知船方改正,並通報航港局及疾管署處理。
陸、 各分公司每週提報抽查情形予總公司(如附件 3),並由總公司彙整回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備參。
柒、 本指引未臻完善處,各分公司得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