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 最新消息

台灣風電下階段 專家:「開發商越多元、越有利在地產業鏈健全發展」 By WindTAIWAN

能源局於今年五月中旬公布區塊開發作業辦法草案。其中,在容量分配上,單一開發商每次獲配以500MW為上限,考量風場完整性等彈性增加100MW分配容量。開發商針對這項設計意見分歧,有提出應提高單一開發獲配容量上限進而創造經濟規模、降低綠電成本的意見,也有開發商表示政府應維持草案原先單一開發商/專案獲配容量限於500MW的規則,避免台灣離岸風電市場遭一至兩家開發商寡占,造成大成恆大,小則無法進入市場的畸形情境發生。

離岸風電市場被寡占 在地廠商意見更容易邊緣化

亞洲區域開發商就明確指出,設定上限機制並且給予6家以上開發商參與競標,有保持良性競爭、維護供應商談判能力好處。開放多家風場參與,能避免少數開發商主導台灣離岸風電政策,寡占離岸風電話語權甚至影響政策的局面。對於在地供應商而言,有更多開發商參與,將使在地廠商具有更彈性的談判與議價能力,減少必須妥協於少數開發商的商業條款的壓力,增進本土廠商持續參與風電開發的意願。

其次,台灣風場若僅被三家以內的開發商主導,更增加能源政策達標之風險。開發商A舉例,在潛力場址的階段,被外界視為是規模龐大、財務健全的開發商原本讓人以為「大到不能倒」,但專案仍因遭到種種不確定因素無法開發,最後無法落實在地化,甚至導致轉移股權的情況。只要有股權轉移的情況,對於開發進程和在地供應鏈形成將充滿不確定性。

第三,0.5GW是目前符合台灣目前基礎建設的最適規模。以港口設施而言,台中港目前已經面臨飽和的情況,若每年開發容量再提高,不僅是台中港、尚未成形的台北離岸風電港,幾乎沒有離岸風電相關基礎建設的高雄港,除非有進一步長遠的升級投資計畫,台灣已經沒有合適的港口負荷增加的開發容量。更重要是臺灣電網的基礎建設必須在能夠及時因應變化:即再生能源一旦大量併入電網後,負責全台電網調度的台電公司須更快速反應,且電力調度預測系統需更具效率。  

 

電力調度系統結構/台電
  

開發商:一年500-600MW已是台灣目前施工能量之上限

台灣在地開發商則提出,目前以施工能量來說,一個風場一年施工500-600MW已經是上限。少數開發商提案要提高「單一風場分配容量上限」,將增加跨年度施工的基礎建設和海事工程安排的複雜度。舉例而言,若大型的開發廠商一但以無法在]地廠商無法配合時等理由、船舶無法及時調度等理由,做為不履行在地化政策之「不可抗力」因素,能源局是否有監督機制能夠保障在地開發商的權益?倘若屆時大型零組件通通都從國外再運至國內做組裝,這是否又違背離岸風電在地化的真義?

還有開發商也質疑,提高單一開發容量,在基礎建設極其有限之下,會否間接給予2022年得標廠商優先卡位的2023, 2024年遴選機會? 以目前觀察,台電電網規劃與目前公開資料可知,台電規劃可併網容量通常以500MW或其倍數規劃,若分配容量上限與500MW有非倍數之差異,若優先佔到該電網的風場可以優先卡位併網點的剩餘容量,而迫使後進的風場必須巨幅修改併連規劃,徒增成本。

 

因應離岸風電快速發展,台中港急蓋「離岸風電國產化專區」。圖/台灣港務公司提供 圖/台灣港務公司
  

專家:要提升單一開發容量 亦須考量基礎建設和併網容量負荷程度 

對此,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工學院副院長簡連貴指出:「有關經濟部即將公開區塊開發招標作業辦法,針對0.5GW開發上限的問題,開發商本身有不同看法可以理解,區塊開發階段設置單一開發商獲配容量上限500MW( 100MW)彈性的作法或提高同一開發商分配上限,應考量相關港埠礎設施能否配合? 目前可支用之風機預組裝港口與可使用之國際商港有限,故第三階段首期風場(如:2026 年申請案)與第二階段相關風場可能產生碼頭量能競爭問題應入評估? 另亦應考量併網點、併網時間、併網容量,以確保台電有足夠時間完成規劃分析與建置。」

此外,本土開發商進一步提出,目前新風場通過備查後要經過9個月至15個月的環評審查,若政府不加速公開區塊開發時程,將嚴重影響新風場獲得環評並參與競標的資格。為使更多開發商有公平機會參與2022遴選,呼籲環保署和環評委員會加快環評審查機制,而不是被少數廠商拿來做為新加入開發商「不可能」在時程上通過環評、順利趕上競標行列之理由,阻擋新競爭者加入。

前環保副署長詹順貴:政策達標速度不應犧牲環評品質 影響離岸風電產業整體發展 

前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在2017年受理審查的22件離岸風電審查案,共通過了19件,相當於一次通過了10GW的環評審查案。對於開發商提出加速備查與環評效率,也提出看法。詹順貴指出,當時之所以可以快速通過10GW的開發容量,主要是當時審查的是經濟部能源局所篩選出的一批潛力場址,能源局也已對這批場址做了事前基礎評估,因此環評委員會可針對潛力場址先做整體的「政策環評」,把共通性的遵守條件先羅列出來,若有個案情況再行個別審查。但是這次情況很不一樣。詹順貴觀察到本次參與區塊開發環評的有兩種類型開發商:一是已通過環評尚未獲配容量的開發商,另一種是自行尋找場址,尚未通過環評,尚未獲配容量的開發商。他表示:「開發場址所在地非常發散,短短一年內要把環評做得確實,的確有困難。」詹順貴也指出,區塊開發辦法一再延宕所衍生出更實際的問題是,環評委員參考的資料以兩年以內之風場環境評估數據為主,甚至有些環評委員要看到最新、最近期的資料,然而接下來已邁入颱風季,接著十一月到二月都是東北季風,這些環境因素使得出海不易,也壓縮到新開發商出海勘查的時間。此外,調度地質調查船也是問題。詹順貴指出,環評審查的品質,不能因為政府講求達標速率就被犧牲,否則環評審查將因為前後不一,備受詬病,對離岸風電下個階段發展未必正面。他也提出,政府延緩提出區塊開發規則,但是卻把通過環評時間「掐得太緊」,這對產業開發商多元化沒有助益。

因此也有開發商提出,請政府盡快公布區域場址,或禁止開發場域,至少不會讓各家開發商無所適從。

「市場多元化」對台灣離岸風電發展有三大優勢

其一,不少新開發商認為台灣,相對於日本和韓國,已經有一個商業化風場之外,其離岸風電產業鏈正在形成,以此優勢吸引更多新開發商加入,讓台灣持續成為亞太離岸風電首選市場。

其次,在地供應鏈在離岸風電產業之話語權被嚴重壓縮。原因是其獲得訂單來源有限(例如來自少數開發商底下固定合作的系統商和供應商),導致只有「埋頭做」或「直接放棄」兩種可能。若開放更多開發商加入,在地供應商也會有更多議價、比較的機會。

最後,目前有10家以上的開發商準備投入區塊開發,每家開發商都為了區塊開發盡心準備且已投入龐大的前期成本,若台灣能以目前0.5GW的政策盡快推出正式方案,對於各家開發商盡快準備環評作業,給予新開發商長期投資的信心,對台灣離岸風電的健康發展才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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