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4 - 政策解析

【讀者投書】為再生能源永續發展 2050淨零碳排目標應立法 By 吳德欽

 

在經歷了一年半的時程,經濟部在與離岸風電產業各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互動下,奠定台灣未來近二十年離岸風電產業基礎的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辦法---「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各界引頸期盼,原因之一是已經有太多蓄勢待發的開發商在台前置布局超過兩年;其二,若台灣沒有長期的願景和目標,即可能落後再生能源目標年年修正、年年倍增的亞太鄰近國家;第三,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有中期的政策目標讓在地跟國際的開發商做投資準備和規劃。

 

然而,筆者近期常聽到的問題是:台灣離岸風電若遇到政黨輪替,即使訂定了這些作業要點,仍有保障嗎?這個風險是我們能夠控制的嗎?這是很實際的問題。

 

台灣對於環境議題的公共討論是近幾年才逐漸被重視。但是早在三十多年前,台灣的環團就已經開始針對關於空汙、廢棄物排放、工廠非法排訪汙水、化學品等提出倡議。時至今日,隨著台灣越來越與國際接軌,資訊越來越公開的情況下,政府也要求台灣的能源政策必須與世界接軌。

 

然而,不同於其他民主較為成熟的國家,台灣的政治對立依然相當嚴重,這使得即使是良善的政策,也會因為政治標籤化,而變得沒有討論空間。以正在努力推動氣候中和計畫的德國為例,德國聯邦經濟事務和能源部能源政策司長Thorsten Herdan就指出,「這是跨黨派的共識」,即使今年九月德國將進行聯邦議會選舉,他也確信新政府會持續支持能源轉型和氣候中和的政策。又以丹麥為例,丹麥人對於環境綠化的進展有「共同的自豪感」;首都哥本哈根也訂定了2025年前要達到全球第一個實現碳中和的首都,這項不容易的計畫同樣的在議會獲得跨黨派的支持。

 

為什麼不能只倡議 、只計畫 而要立法?

立法的重點在於:在法律的保護之下,國家的元首、公民、公務人員都必須依照這項法令去循序漸進地達成目標,同時也在法條中明訂應視執行實際情況做修正。在明訂的法律框架之下,政府各部會可以依照這項法律去做分工和計畫,協力來達成法律中訂定的目標。無論哪個黨派執政,除非通過辯論、修法,不能輕易中斷能源轉型、促進再生能源的計畫。

 

今年四月二十二日世界地球日,總統蔡英文出席「永續。地球解方—2021設計行動高峰會」即指出,「臺灣也正積極部署在2050年達到淨零排放目標的可能路徑」,穩定推動中的能源轉型。而不久之前,經濟部能源局在臺德能源轉型論壇上也表示,台灣已經成立了由四個工作小組(包括碳工作小組、工業與能源效率小組、電動車工作小組以及負碳排技術工作小組)所共同組成的「2050淨零碳排路徑專案小組」。

 

2050年邁向零碳排需立法明訂 方可持續再生能源在台灣的發展

台灣為邁向2050淨零碳排,成立專案小組規劃路徑確實是重要的一步。但是如果沒有立法,等同只是一個可以隨時被推翻或否決的計畫。德國於 2019 年 11 月通過了《氣候保護法》,計劃到 2030 年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較 1990 年至少減少 55% ,到 2050 年實現碳中和,後來德國總理梅克爾在今年五月宣布將實現 “ 碳中和 ” 時間從 2050 年提前到 2045 年,同樣的,這項目標
以要由內閣通過,並提交議會,議會通過後方可執行。

 

以台灣《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定長期減量目標: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2005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 另有訂定5年為一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目標: 第一期(2016-2020年)訂定2020年達成減量2%(相較於2005 年) 第二期(2021-2025年)目標訂定2025年減量10%。這就是未來主關機關審查目標、要求改善的法律依據。

 

同樣的邏輯,政府亦須考量用在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上。在各國紛紛推出淨零碳排目標,不只有路徑,還有法律依據的時候,台灣作為需要國際社會的一份子,國際產業鏈的一份子,自然不可置身事外。


最實際的是,如果沒有長遠的淨零碳排目標,關於提升再生能源占發電比的行動和積極度就會因為時間、各種挑戰、不可抗因素而消磨或耗損。為了台灣各項再生能源的發展,並且不白白浪費已經逐漸成型的產業鏈,台灣政府應展現決心,慎重考量2050年淨零碳排立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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