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30 - 焦點話題

船舶價格、供應鏈產能皆列入!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 3-2 行政契約不可抗力/歸責事由研議中 文 黃安鈺

圖片來源:能源署說明會簡報

 

國內離岸風電區塊開發 3-2 選商日前已截止遞件,5 月公布選商結果,接下來獲選風場要簽署的行政契約,其完工併網時程的展延申請為業者所關注。經濟部能源署本(30)日召開說明會,針對區塊開發行政契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態樣詳加說明。

本次 3-2 選商規則中,經濟部於行政契約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一年彈性」機制與展延條件,並納入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可作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

圖片來源:能源署說明會簡報

區塊開發契約規定之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態樣,經濟部能源署明定包含基礎建設遲延、主管機關規範變更、極端惡劣天候、國內外船舶量能不足;其他可認定的部分,則包含船舶價格不合理、產業關聯之採購總成本遠高於國際採購總成本,以及供應商無法供應在地生產數量。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其展延條件之認定仍須經專家審查,此次的不可抗力/不可歸責的項目合理性、是否增減,都將參考業者所提出之建議,與產發署再討論後公布;而針對未列出之態樣,未來仍有保留空間可於委員會討論,希望能藉此降低業者開發風險。

針對「船舶價格顯不合理」部分,業者建議補上國內之海事工程船,修正為「國內外」海事工程船,能源署回應將帶回研議;另「船舶量能不足」部分,因應 3-1 通案展延,各開發商使用時程未明,業者也表示希望釐清判別時間點。

「其它可認定」製造業的部分,供應商業者也提出,目前因國際經濟情勢變化、推升專案整體成本,與最終用戶期待價格之差距,以及融資環境險峻等,導致整體市場漸趨保守,而未能看到足夠數量的專案而致無法做出最終投資決定,此皆非個別廠商所能回應之系統風險,希望主管機關可納入考量。

在 3-2 期選商機制上,此次修正新增契約展延,新增若有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並符合兩大前提:第一,產業關聯的風力機機艙、葉片在完工併聯之第 1 季完成首件生產;第二,於所定完工併聯日前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便得以遞交相關佐證文件申請展延,經審查同意即可延至次一年度完工併聯。

國內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的風場建置面臨成本大漲、缺船危機,經濟部已於 25 日確定 3-1 期獲選風場可通案展延一年,其完工併網時程將延至 2027 至 2028 年;而 3-2  期選商結果即將公布,3-1 期完工併聯的通案延後,是否也將影響業者往後申請 3-2 期展延的情況,為眾人關注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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