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5 - 焦點話題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規劃說明暨意見徵詢會議 選商時間延後一年至2022年第二季 文 WindTAIWAN

 

  

能源局今(5)日接續六月十九號第一次區塊開發說明會,舉辦第二次區塊開發意見徵詢會議,由能源局和工業局提出的兩份簡報,本次主要調整包括第一階段五年原本分成三期(1GW、2GW、2GW)辦理,目前改成兩階段(2GW、3GW)。第二項主要調整是原本第一階段原本主要以固定式風機為主,但此部分已經在這次公告內容中取消,由開發商自行評估技術;在產業關聯方面,延續第二階段遴選項目,和經過七十二場產業座談後所新增的項目。開發商表達,為了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動能延續,並且協助已經取得環評資格的開發商加速投資,以及協助在地廠商,建議主管機關維持區塊階段開發選商期程維持在明年Q2而非本次規劃的2022年Q2。

 

能源局代表率先簡報。能源局表示,台灣離岸風電開發從第一階段的示範獎勵,從2012年、2013年開始啟動。第二階段的潛力場址,從2015年開始啟動。到現在我們今天跟諸位一起討論的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整個離岸風電的政策是以這三個階段部分來推動跟建置台灣離岸風電。

 

區塊開發的機制跟規劃有幾個核心的重點,第一個部分是每年釋出1GW的開發量,併網年度從2026到2035年每年釋出1GW的量讓我們開發業者還有國內供應鏈有明確的市場,來投入相關的開發以及相關設備的投入。第二個重點是區塊開發,我們會採用兩階段的評比選商也就是進行資格審查,其中考量像是技術財務以及產業承諾的部分,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後再進到價格評比,這部分就是用價格擇優來選商。第三個重點就是要落實產業關聯的承諾,區塊開發一樣會延續上個階段,也就是第二階段潛力場址的所建立起來的產業基礎繼續延續,讓我們國內離岸風電相關產業能夠持續帶動延續相關產業發展。

 

區塊開發發的部分除了機制規劃的部份,還包含其他多個面向。包括工業局也在進行所謂的區塊開發產業關聯的政策。以及台電公司相關的併網規劃,以及交通部因應碼頭等硬體設施,以協助後續10GW的離岸風電開發相關之建設和配套措施

 

區塊開發目前整個機制規劃草案,區塊開發的部分是規劃2026年至2035年每年釋出1GW的容量。首先在2026年跟2030年的第一階段共釋出5GW並且分期辦理。在第一期會優先辦理併網年度2026年至2027年風場選商作業。第一期的將釋出2GW分配容量。第二期是針對併網年度在2028年至2030年的併網風場做選商,分配容量在3GW。

 

第二階段2031年至2035年將釋出5GW容量。在此階段會先視2020年至2025年風場建置情形,以及2026-2030選商和國際技術發展等條件來做更細緻的規劃。

 

參與區塊開發的廠商要符合兩個基本資格。首先是取得環評初審小組建議通過或有條件通過的會議結論。第二項資格是財務資格,即開發商自有資金應佔總投資額比率5%以上。符合這兩項資格才能進入下一階段選商的相關程序作業。

 

資格審查的部分包括第一:技術能力(建造、工程設計、運轉與維護規劃); 第二,財務能力(財務健全性、資本能力、股權規劃);第三,產業關聯性具體承諾(須承諾依工業局工告知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辦理)。

 

通過資格審查後,將進入價格評比。區塊開發競價資格包含資格審查達一訂標準,規劃以平均分數60分以上。競價後續會公布上限價格。另外能源局也將提出區塊開發競價分配序位,以價格最低者一先,如同價格者採資格審查分數較高者優先。如價格、資格審查同分,技術能力高者優先。如上述條件皆同分者,由開發商推派代表抽籤決定。

 

容量分配原則有三大重點。包括第一:2026年至2035年每年釋出10GW;第二,單一風場分配上限,考量國內相關能量跟基礎設施等面向,各期的單一風場0.5GW做上限。在單一開發商分配上限部分,第一階段2026年至2030年期間,單一開發商至多可獲2GW的開發容量。

 

針對區塊階段開發時程規劃,能源局預計在年底做區塊開發定案跟啟動公告等相關作業。第一階段兩期辦理之時程(併網年度2026年至2027年),能源局規劃在2022年的第二季辦理選商作業。第二階段(併網年度2028年-2030年)3GW能源局規劃在2024年Q2啟動選商作業。

 

能源局在公布整體規劃後,仍盼廣徵各界意見及建議,以凝聚共識,完善規劃區塊開發機制;並再次表示預計在2020年第四季辦理公告事宜。

 

工業局代表報告產業關聯方針時指出,除開發商做出有關產業關聯方案具體承諾,

也希望開發商能提出具體的計畫書,才能做審查作業,並強調開發商在融資到位之前,提交風力發電機(含塔架)/風力機安裝、陸上電力設施統包、水下基礎統包、海纜統包、海上變電站統包等主合約。並承諾在融資到位後六個月,提交工業局公告指定項目之所有合約。

 

另,工業局在召開七十三場會議,徵詢八十三家廠商意見後,列出區塊階段開發之產業關聯方案在地化項目。主要列出四大部分:電力設施、水下基礎及材料、風力機零組件和船舶。在四大項目中,「電力設施」新增「特高壓電纜」、「海纜」以及「其他海上電力設施」。「水下基礎及材料」新增「相關材料」。「風力機零組件」新增葉片材料以及風力機其他次零件。浮動式平台已經包括在水下基礎相關項目,就不單獨再列出。

 

游振偉總結,由能源局和工業局提出的兩項報告,主要調整包括第一階段五年原本分成三階段(1GW、2GW、2GW)辦理,目前改成兩階段。第二個部分,前五年原主要以固定式風機為主,但此部分已經在這次公告內容中取消,由開發商自行評估。產業關聯延續第二階段遴選項目,和產業座談的新增項目。

 

在徵詢意見時,日本大型公用事業公司JERA海鼎最高負責人發言時表示,對於能源局提供開發商發表意見的平台表達感謝,讓台灣離岸風場開發更加茁壯並具有經濟效益。JERA期待離岸風電能帶動台灣國內經濟,同時也希望能夠協助台灣成為亞太市場在離岸風電產業的領導者。他也指出,日本正在急起直追,JERA期盼能協助台灣維持領導地位。但要做到這點,首先要讓台灣離岸風電產業的能量持續,不能停滯下來,我們相信台灣在離岸風電上有非常好的前景,JERA也希望每個風場上限500MW的開發容量能有更多彈性。另外,JERA出席成員也指出16號風場已經通過環評的開發容量為732MW,「若採用14MW的風機可以在風場建置五十二座風機」,如果限制風場開發容量至500MW,會減少十七座風機。相反的若能維護風場的完整性,鼓勵大家使用最新的科技,風場會有最佳化的設計,如此一來可透過經濟規模提升國內產業,並且降低電價。此外,選商時程也有調整,不要推遲選商時程,若早一年選商可以做更充足的準備。

 

能源局技術組長陳崇憲回覆表示,首先台灣市場要有穩定成長,規劃每年釋出1GW就是穩定的成長機會; 單一風場上限500MW開發上限可以有調整的彈性,以海鼎計畫通過環評的732MW可以分成兩案競標;基於外界的期待,將開發量提高,並從三個期間減少為兩個期間辦理選商,而選商時間推遲,是希望開發商有更多時間做規劃,包含環評等。

 

上緯新能源代表提問,工業局提出風力機零組件其他材料跟次零件,或者水下基礎所包含之「其他材料」等,是否由供應商自行發揮?此外一個風場可以拆成兩個標案可行嗎?

 

華城電機代表表示,產業界在配合在地化關聯,華城電機參與許多,包括日立風力發電機的零組件。華城電機觀察,各系統商已經在做更大風機的研發,在地產業關聯的產商需要時間來接收新的設計參數,來完成生產、設計到驗證,這也是因為離岸風機式架設在海上非陸地上,因此妥善率也必須跟著提升。在地產商希望能爭取多一點點時間做技術的整合。產業關聯性只要在價格有競爭力,大家都有意願配合,但是需要時間做準備。希望產業關聯性要將在地供應商的生產時間。

 

竹風電力代表發言,產業關聯性表示承諾是有條件式的合約?

 

工業局針對產業關聯性問題回覆時表示,工業局在訂定產業關聯性方案時,所訂定的都是風力發電機跟水下基礎(tier-2)的系統件的名稱。過去七十三場說明會中,tier3甚至材料商的建議也納入。在研商過程中,決定回歸初始構想維持各大項目主要系統零組件的項目,至於tier-3的部分先納入在「其他材料」,並進行可行性評估跟經濟可行性分析,再決定是否納入。所有項目都是有嚴格規定,不會有供應商「自行發揮」的空間。

 

至於華城電機提出的在地供應商組裝需要時間準備,工業局表示贊同,開發商與供應商簽署合約需要很長的時間,但國內在地化的廠商需要更多的時間準備生產,包括建廠、採購設備、生產並且進行驗證,始能供貨。期程短至三、四年,長則四五年。2022年做選商,對於有興趣踏入離岸風電的在地廠商時間已經有點不足,盼開發商能夠盡早與在地供應商做洽詢。

 

能源局長游振偉補充,工業局所提出的「產業關聯計畫書」須包含可能合作廠商,開發商拿到優先權後,就必須期限內要提出主要商業合約或有條件式合約。

 

丹麥開發商根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CIP表示,之前在第二階段遴選政府公告併網容量跟年分,本次開發商還沒有看到2026年的盤點,希望政府盡早公布。第二點,開發商在進行投標前是否要有相關系衝(系統衝擊)基本記錄給相關部會審查。另外,今天的簡報有競標有上限,但是否有下限。CIP表示之前曾有零元競標的消息傳出,如果開發商以零元競標,再轉手賣給其他企業,政府的程序被用來做其他商業操作。CIP指出企業用綠電已成趨勢,政府會否會規劃本來就給corporate PPA的風場讓廠商自行規劃。CIP同時提出建議500MW單一風場開發上限除了100MW緩衝容量,仍希望再放寬,起碼一次開發2GW,讓產業關聯性更具經濟效益。

在資格審查評分六十分的部分,CIP認為邁入下一階段,選商更加嚴格,資格審查評分提高到八十分,並且給予有國產化實績的廠商加權計分。

 

針對CIP的提問,能源局技術組組長陳崇憲回應電力公司正在盤點容量,未來併網容量會公開;系衝是需要提供的,並且會提出規範。在下限的部分會以零元處理。陳崇憲指出,一年訂定1GW是為了國內產業穩定度,以及供給穩定度。若一年釋出2GW,可能就需要借助外來的力量才能達到一年2GW的開發量。

 

丹麥開發商沃旭能源(Orsted)代表提出問題,第一問題是第一階段分三期,鼓勵上階段的開發商、已經取得EIA的開發商的工作,但本次卻改變方案的原因。第二產業關聯性是沒有自行發揮的空間,產業關聯性是否應該要從評比的項目中獨立出來,換句話說,產業關聯性是開發商必須履行的任務,未來就是以實際繳交合約。第三希望20有更明確的電網規劃。

 

麥格理代表表達四個建議。針對選商時程,從明年延至後年,麥格理表示在場有許多開發商都已經取得環評,且是在當時離岸風電政策都不如現在明確的情況下就率先投入。假入在時程要延後,率先通過環評的開發商是否能加分?麥格理也表達,拖延選商時間難保期間會產生許多變數,盼能回歸到2021年即啟動選商的機制。針對國產化項目的加權,麥格理表示在第二階段遴選過程中,有些開發商是被分配到前期,有些被分配到後期,負擔程度有所不同,因此若拿國產化項目做加權的項目,麥格理認為並不公平。假如,有開發商倡議履行國產化實績成為加權項目,那麼實際在台灣已併網商轉的風場中扮演實質投入的廠商,是否也可有加分的機會。麥格理也表示,五年內分配容量2GW希望能夠再放大。麥格理也提出CPPA的遊戲規則能在年底公告時能明確提出,讓開發商知道PPA跟CPPA的切割與架構。

 

另外,安能亞太(EnBW)代表發言時,亦表達選商期程應維持2021年第二季。  
 

 

檔案連結

https://bit.ly/3idHYXM

 

 

編輯/徐慧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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