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5 - 最新消息

【觀點投書】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針對「區塊開發規劃機制草案」之主張 文 WindTAIWAN

 

 

/作者:吳斐竣研究員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於今年1月份立法委員洪申翰、賴品妤國會辦公室舉辦的「三階風電開發政府規畫把關」記者會中倡議:政府應優先開發航道外的第11、13、16、17號風場,選擇2GW容量於2026~2027年之間併網。此一構想與經濟部能源局23日公布的「區塊開發規劃草案」先於2026至2027年釋出2GW容量的規劃,有其相通之處。

 

惟經濟部能源局目前以「取得環評、符合財務資格」作為基本審查標準,本中心以為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下一階段的開發如何回應前階段開發經驗面臨的課題,提出更為積極且周延的開發原則規範,避免因業者自行選址產生不必要的困擾,造成外界對離岸風電甚至綠能政策的誤解,甚至衍生所謂放任業者圈海的聯想或疑慮。本中心提出以下五點主張:

 

一、 先開發遠岸風場、暫停開發近岸風場。依據已通過之環評審查,航道外的第11、13、16、17號風場開發潛能可達2.5GW,從中選取2GW優先開發,可消解前述外界對於業者「圈海」的聯想。相對地,航道內的風場即便已通過也不應在2026年之後接續開發,竹苗及雲彰的近沿岸漁業需要喘息恢復的時間,並且進一步離清風場的累積效應。上述作法除符合政策環評「先遠後近」原則,亦可減輕對白海豚的影響。

二、 聆聽漁民聲音、謀求漁業與離岸風電共存。第二階段潛力場址的規劃過程並未將漁業活動納入其中,造成部分風場與漁場重疊,進而發生不必要的爭端。至於以不公開透明的方式直接進行金錢補償,更是撕裂地方。種種衍生爭議,均徒增綠能轉型的紛擾,甚而引發外界對於離岸風電開發乃至綠能轉型的質疑,不利我國能源轉型政策。故此,本中心認為離岸風場的選址必須考量三要件:在30米水深以上的海域、離岸最近距離至少8浬,並且避開主要商業魚種的漁場或迴游路徑;如此將可大幅避免衝突發生。

三、 參考英國漁業聯絡制度,建立漁業與離岸風電之間的互信。「公平」與「信任感」是任何開發建設最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關鍵要素,尤其受離岸風場影響最大的漁民,對業者與政府的信任感亟待重建。英國「漁業聯絡制度」要求開發業者需提出漁業聯絡計畫,除了由公司直接雇用適任的漁業聯絡員,並至少需要找到一位能代表當地漁業社群的漁業產業代表。雙方的溝通是直接的,漁民真正有機會參與並影響離岸風電開發計畫的制訂。

四、 展望浮動新技術,推動浮動式風機示範風場計畫。本中心認為政府應特別獎勵在50米以上水深區域發展浮動式風機,讓離岸風場更加遠離近沿岸漁場。有鑑於浮動式基樁形式、繫泊鏈與錨定技術仍在不斷演進中,且在其他國家均屬不超過100MW的小規模試驗。建議儘速由海洋委員會召集,於澎湖、桃竹苗及北方海域各擇一處推動以浮動式風機為核心的海洋空間規劃示範計畫,為2028年之後的大規模開發做準備。

五、 為落實《海洋基本法》,應加速海洋空間規劃之相關法律,才是離岸風電發展的根本之道。海委會職司「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審慎劃定合適發展離岸風電的海域。經濟部能源局主責長期電力需求規劃,公告每年併網容量並慎選開發業者。未來應朝向「海委會為主、能源局為輔」的離岸風電開發模式,也有利於開發業者專注於風場興建與維運,降低生態與社會面的不確定性因素。

 

本中心欣見經濟部能源局調整開發腳步,穩健規劃開發期程,廣納不同利害關係人之意見。5年5GW的目標,除了兼顧能源穩定與供應鏈發展,更重要的是,吾人需要把握此一機會,建立透明公正的離岸風場選址機制,為2030年之後的離岸風電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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