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9 - 政策解析

台灣離岸風電區塊開發選商預計明年啟動、8月底截止收件 By WindTAIWAN

經濟部今(29)日下午召開今年第二場「離岸風電區塊開發選商規劃草案說明會議」。

首先由能源局就選商機制做報告,其中分為兩大部分離岸風電推動政策、區塊開發選商機制。能源局預計在明(2022)年8月31日針對第一期選商截止收件,併隨後在2022年Q3公佈第1階段第1期選商結果。隨後在第1階段的第2期和第3期,分別在2023年Q2 和2024年Q2舉行區塊開發的選商作業。

 

選商流程分為兩大階段。前半段為履約能力審查, 包括60%的技術能力和40%的財務能力。再來是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開發單位履約能力,必須符合資格,包括技術能力和財務能力平均分數達到70分以上。其次產業關聯面向,有兩大條件要滿足:

1.產業關聯發展項目之落實數量應達申設容量應達60%,加分項目應為10分以上。之後再進入競價程序。

 

 

能源局也公佈在選商機制的申請資格和文件的細節,其中兩大重點為開發案需取得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此外取得區塊開化場址規畫備查,取得經濟部之場址規劃備查且「未失效者」。此外申請時須檢具:申請表、計劃書。

 

針對單一風場與相同開發商容量分配,均以0.5GW為上限。惟經濟部得考量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國內產業量能及輸配電業公告併網容量等條件,得再加100MW。另外能源局也針對相同開發商之定義如下:

 

1.申請案中有籌備處公司或公司或發起人之一相同或對外代表人相同者。

2.申請案股東中有一法人之一相同或基金普通合夥人之一相同者

3.上述發起人、法人相同,是指申請案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不低於20%。

4. 若申請案中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比例低於20%,應承諾

  i.不得於風場專案公司擔任監察人、經理人或擔任一席以上席次董事。亦不得對該公司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能力

ii.風場專案公司取得電業執照前其持有股權比例不得高於或等於20% 

違反效果納入行政契約。

 

容量分配原則依照申請併接點,為核配台電公司公告當年度可併網容量。以各期容量分配上限為原則。當期因年度容量分配上限不足分配,就不足部分分配於當期「次一容量」提供年度,若可併接點位容量或當期可分配容量小於100MW者,不再做容量分配作業。

 

競價程序方面, 技術和財務平均分數達70分以上,產業關聯要達到基本資格。競價部分「上限」台電選商年度最近一年之迴避成本為基準,下限為「零元」

競標者價格最低者排名序位第一、次低者為第二名等,以此類推。

若價格相同者,評比加分項目較高者為優先。

 

工業局金屬機電組長林華宇表示,期待開發商自主落實產業關聯方案並發展新興技術,深耕產業聚落促進投資與創造就業。同時,工業局也希望呼應外界期待,增加彈性機制,包括推出「項目彈性」或「數量彈性」。此外,也仍要延續已落實關鍵發展項目,工業局預計未來每年新增產值達新台幣1322億元。

工業局推出「加分機制」擴大產業發展,鼓勵具產業潛力的風力機系統上下游零組件者合作,並且積極投資目前較為缺乏的「海事服務」。

 

此次在區塊開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從四大類拓展為五大類,增加的是工程設計服務大類,包括提供:風機機下部結構之相關設計、海上變電站之相關設計和海纜鋪設之相關設計。工業局表示,除前三大類之關鍵發展項目之落實數量需達申設容量60%,海事工程和工程設計服務要達到100%(請見下圖)。

 

整體計分方式,工業局說明關鍵發展項目共20項,依照落實數量比例、核心能量計分;自主承諾加分項目共39項,同樣依落實比例、核心能量計分。

 

 

在區塊開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中,開發商需繳交產業關聯性方案計畫書;融資到位前要提交風力機、風力機安裝、陸上變電設施、水下基礎統包、水下基礎安裝統包、海上變電站統包等「具有完整效力的最終版本合約」。同時,在融資到位後六個月內,提交所有項目的具有最終完整效力的合約。開發商依照選商報告和產業關聯方案審查的結論,承諾以「產業採購」、「產業合作」或「產業投資」的模式,來落實產業關聯方案。

 

關鍵發展項目的生產期程,是依照併網年度和融資到位的日期來提出具提可行的生產期程。加分項目部分,開發商則要說明規格和數量,生產流程和方法。關鍵發展項目的核心能量包括路上電力設施、海上變電站、水下基礎發展核心的製造能量(請見下圖)

風力機零組件核心能量包括:全機艙組裝及扣件、塔架及扣件、變壓器、配電盤、鼻錐罩、機艙罩等(請見下圖)

在海事工程和工程設計的服務核心能量,有特別加強產業關聯性的要求。

在海事工程服務方面,包括環境調查船、地工鑽探船、水下基礎安裝船、風力機安裝船、輸出海纜鋪設船、運維作業船(CTVs, SOVs, 多功能船)等五類船舶須使用本國籍船舶。若無本國籍船舶,則可使用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依中華民國法律合資設立公司之船舶;國內公司就合資公司之持股比例應大於二分之一,且合資公司就該船舶持份亦應大於二分之一。(請見下圖)

 

 

會後開放線上參與者提問及建議。沃旭能源台灣總經理汪欣潔表示,選商機制會由單一風場上限500MW,加上產業關聯性須達申設容量60%的要求和競標價格上限所產生的「困難局面」。她強調,市場機制和商業可行性,如果要發展在地產業鏈就要讓開發的成本反映在能源的價格上面(意指價格提高)或者是利用規模經濟讓案場更有商業的可行性。如今新的版本上加上百分之百落實海事工程和工程設計,對於開發商來說,符合開發上限、落實產業關聯性同時達到理想競標價格,實難做到面面俱到。

 

日本捷熱能源代表王靖惠認為設下500MW天花板的上限,是考量了基礎設施的規劃和每年施工的量能。王靖惠認為多元的競爭家數,有助於綠電成本的降低,並幫助國內企業在採購綠電的時候,能夠有更多的賣家可以選擇。至於針對同業提出風機單一容量漸漸變大,所以政府用心的盤點了基礎設施和產業供應的量能,因此從之前每年釋出1GW,上升至每年釋出1.5GW,而每次選商也有3GW的整體經濟規模。

 

而長期關注再生能源及離岸風電發展的專家陳世芳也在會議中表示,主管機關應正視風機巨大化的趨勢。他同時也建議在加分項目中,加入開發商與養殖漁業或者捕撈漁業合作,讓捕撈業者能夠在風場裡面從事捕撈行為,如此一來能夠更照顧到漁業同時減少漁會的反彈。另外他也呼籲,台灣政府以必須為先進科技如浮式風機所需的大型船塢做準備,同時也不知道相關製造中心的規劃,把浮式風機的能量建造起來。電力要有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銀行就可以做為融資或保險的依據。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機制已經存在,但是沒有電力價格的現貨和期貨市場。

 

另外伯威海事代表則指出海事工程服務和工程服務落實數量應達申設容量達100%,是否所有在海事工程服務和工程服務的項目都必須要用本土的服務。另外在船舶改造方面,希望工業局對於改造的定義。例如把人員運輸船改成吊裝船,是困難且不易的。另外伯威海事希望表達,國內對於裝置水下基礎、風機吊裝或者海纜鋪設船的船舶製造能量較少,若有也僅有少數幾家,恐造成開發商緊跟某些廠商合作,造成市場失衡的情況,期待主管機關實際考量。

 

媽祖魚保育聯盟則表示,先前在說明會中已經有提出建議將友善生態技術或計劃或者在地社區魚民的承諾或補助的措施,能列入選商機畫。不過這次仍然沒有看到,對於生態保育的部分,沒有列入評分標準或在加分機制,盼主管機關持續研擬。另外,在禁建區的部分,應該是海委會的權責。雖然主管機關有邀集各部會來提出高敏感區,並進行審理,但媽祖魚保育聯盟認為禁建區和海域的使用把權力還給海委會。

 

能源局表示,在此次選商機制說明會之前,經濟部發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明確規範業者申請資格、場址規劃之標準與申請案應備之文件,並公開其離岸風電場址規劃海域範圍敏感區域供開發業者參考,啟動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

 

經濟部說明,參考過去推動經驗,為提早讓業者了解除了法定限制開發海域外,其他不適開發區域,經濟部於本要點公告前,已多次透過跨部會溝通釐清海域敏感範圍,包括如北方三島漁場、南北通行航道等區域,明確提供開發業者規劃場址參考,以利及早避開投入資源於海域敏感範圍,可有效減少開發爭議及後續調整場址衍生的時間及成本。相關詳細資料已刊載於7月23日行政院公報,有意投入開發離岸風電的業者可以上網查詢。

 

此外,為有效簡化行政程序、協助業者加速前期準備作業,經濟部建立部會聯合審查機制,減少業者在各主管部會間公文往返所需時程。經濟部將邀集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漁業權及礦業權等相關目的主管機關,於單一會議聯合審查各開發業者申請案,平行確認符合各部會法令後,即予以備查並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進行環評審查。因各部會意見均已於聯審程序充分表達並確認,環評作業即可聚焦環境及生態議題,有效加速審查作業縮短取得許可時程。

 

另有參與者提及開發業者經驗不足的問題,值得堪慮。

 

能源局陳崇憲組長針對以上問題一一做回應,針對外界對於可能招募到經驗不足的廠商,陳崇憲回應未來要參與競價的業者要有基本資格的審查,因此才會將技術和財務能力的分數占比拉高至七十分。藉由具備相關資格的開發商,能夠發揮個別開發業者的優勢,讓不同業者參與規劃。其次,正式草案如果相關的業者意見能過盡速處理,時間點上希望能做最快的處理。最後針對媽祖魚保護聯盟提出的問題,無論是環保署、漁業署,認為生態本來就是必做的,後續所有的業者都要在地至少二十年以上,生態一定要長久處理,並且將生態如何提升並成為開發作業的一部分,之後針對開發商做得不足之處再特別以特別項目進行監督。

 

在本日會議中,線上參與者對於開發容量上限、海事數據相關資料的累積、未來技術包括風機巨大化、浮式風機的率先部署和相關基礎措施和港口配置等,認為經濟部應再做仔細考量後,再逕行公布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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