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9 - 產業動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航港局做回應 By 陳妍伶

圖片來源:能源局簡報

經濟部能源局今(9)日召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公開說明會議」(下稱: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內容已於 6 月 21 日正式預告,今日說明會針對離岸風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發電之修正內容進行說明,進而彙整各界意見與資訊,以利完善此次修正案,以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 2050 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

此次修正草案針對四項再生能源進行修正與條款新增:

  • 離岸風電: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及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規定。
  • 太陽光電: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規範。
  • 燃燒型生質能發電:鼓勵相關產業餘料(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
  • 地熱發電: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之友善法制環境

圖片來源:能源局簡報

能源局表示,考量國際發展趨勢和技術施工的技術差異,目前技術發展已克服水深及離岸距離的條件限制,故此次修法將離岸風電名詞定義回歸技術性,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之條例用詞、第六項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以擴大離岸風電設置場域、達成 2050 年淨零碳排目標。

圖片來源:能源局簡報

圖片來源:能源局簡報

針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之條例用詞、第六項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航港局分別提出不同意見。

國防部指出,離岸風力發電設置範圍須符合「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以免影響國軍通訊電子設施的運作,包括:國軍戰管雷達陣地、觀通雷達陣地及國軍衛星及微波通訊陣地運作方式。

空軍司令部表示,離岸風機設置規範對空軍影響包含:訓練空域、限航區、低空航線等飛航作業。為兼顧飛航安全、兼顧推動能源轉型,空軍檢討以下兩點:

一、訓練空域及低空航線後續會依風場設置場址及高度,於經濟部聯審時採個案評估,以符合飛航規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相關規範評估、確保飛行安全。

二、限航區為空軍戰鬥機之射擊空域,射擊時會產生彈殼、彈藥脫片等掉落物 ,故空中射擊時會影響風機運作。限航區也是海軍及空軍兵力聯合演訓區域 ,海面上會派駐海軍艦艇配合操演,故限航區範圍內不建議設置風機。相關經緯度資訊已透過民航局的電子式飛航指南公告,供業者做開發參考。

航港局提到,領海範圍以外是國際公約強制性通航制度及強制性船舶報告制度實施區域之外。為維護航行安全,提醒設置於領海範圍外的風場業者設置完整航路標識。未來劃設風場位置,及早告知國際海圖發行單位,並刊登於國際慣用海圖上,以利船舶辨識。另外,未來風場距岸更遠,更要提醒風電業者詳實進行施工營運期間的計劃,後續與現行近岸風場是否建立聯防機制、互相支援,也是必要協商和考慮。緊急救援能量也請風電業者在災害防治計畫,優先以在地海事業者為主,較能發揮緊急救援的效益。

太陽光電、生質能發電及地熱發電相關單位亦提出諸多疑問及建議,尤其是以「類專章方式」新增的地熱發電,其回注水須超過 90%以上、開發商承擔與原住民協調之工作、地熱專區政策環評、開發許可及水權登記及電業登記有效期限長度、要求開發商提供開發資料,以及此次地熱推動之新增條文使行政程序更加複雜,失去一開始能源局希望縮短行政流程之美意。

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表示:「修正草案預告期 60天將在下週屆滿,在預告期間歡迎各界對修正內容提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 2009 年公告施行,並於 2019 年進行通盤修正,因應發展趨勢所需,朝有效整合、明確一致及簡易化行政程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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