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7 - 政策解析
區塊開發首期選商倒數中 行政契約內容再轉彎
文
郭品琤
圖片來源:xFrame
經濟部能源局於昨(9/26)日召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第 2 次說明會,並提出第二版行政契約草案內容。更新版草案內容,雖解決許多初版草案中令開發商感到疑慮之處,然而區塊開發的首期選商截止日將於本週五(9/30)截止,草案仍有內容尚未完備的問題存在。
能源局於 8 月初舉辦之首場說明會時所提出之第一版行政契約草案,除了新增、修正條文眾多之外,若風場未於時限內完工併聯,或逾期未達成產業關聯規定,違約責任罰則將涉及躉售兩成電力予台電,讓開發單位直言將影響風場可融資性。另外經濟部原先要求風場開發單位須隨時接受風場、風機設置,及履約情形查核,也讓開發單位反應,風場開發關乎商業機密,前往風場也皆須提前安排,隨時配合經濟部查核難以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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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區塊開發行政契約草案問題多 開發商:恐影響風場融資性、2050 淨零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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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說明會中所提出之新版草案中,除了釐清主要義務完成期限、履約完成日期外,也大刀刪除「補足履約保證金義務(原第 11 條第 3 項)」、「得不經催告解除契約(原第 14 條第 1、2 項)」,及「強制躉售 20% 電能罰則(原第 14 條第 3 項、第 15 條)」等內容。
原版本「逕行扣減履約保證金(原第 11 條第 2 項)」改為「開發單位須於期限內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如逾期未繳才會進行保證金扣減,當「履約保證金扣減至零時,經濟部得終止或解除合約(第 16 條第 2 項)」。能源局簡報指出,為避免風場融資進度延遲,故刪除履約保證金補足義務,以消除融資及風險疑慮。
風場完工併聯時限方面,原本未如期併網逾七個月起躉售電能的懲罰,改為「以 10% 履約保證金計算違約金」。能源局指出,「考量業者融資可行性,並符合罰則相當,刪除躉售電能罰則,改以階梯式違約金。以利如期併網。」
另外,違反產關聯執行方案之罰則,則會由經濟部判斷情況設定改善期,期間內改善則無須受罰。罰則設定也從原先逾期 6 個月內未改善,依照「違反數量項目」計算違約金;超過 6 個月則需強制躉售電能,改為逾期 3 個月內,以「未落實項目數量 × 3% 履約保證金」計算;逾期未改善超過 3 個月,則依照「單一項目之成本比重、未落實比例」計算(未落實項目成本比重 × (未落實數量/應做數量)× 履約保證金 × 3 倍),並依照未履行項目數量逐項加總。
產業關聯項目與各項權重表。圖片來源:能源局簡報
若單一產業關聯項目落實數量未達申設總量之 30%,則視為違規節嚴重,違約金將會依前述金額加重計罰 2 倍(未落實項目成本比重 × (未落實數量/應做數量)× 履約保證金 × 3 倍 × 2 倍)。能源局表示,此一調整是為了反映產業關聯執行方案的違反程度,故以單一項目之成本比重設定個項目的加乘權重。
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違約金試算。圖片來源:WindTAIWAN 製圖
此次新版修正草案,雖然已針對先前開發單位頗有微詞之處進行修正,然而在競標中錙銖必較的國產化加分項目如未履行,相關違約處理方式仍沒有清楚載明於契約中。此外也有開發單位指出,國產化履行的檢核時間要如何安排,也會影響改善進度及後續幾期選商。對此工業局回應,會儘速與能源局商討,並研擬加分項目的違約處理細節。而能源局也積極向開發單位徵詢意見,期望在選商截止前,能協助各方釐清行政契約的執行細節。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契約書(草案)說明會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