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 - 焦點話題

光電業者呼籲臺灣能源政策應加強規劃 學者建議:政府應擬全盤方案 By 吳育珊

圖片來源:FreePik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修正草案已於 6 月底由環境部預告,其中修正 8 點內容,包含礦業、林業、小水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相關修正內容,而 9 月 5 日所進行的草案研商會議,引起環團批評認定太寬鬆,光電業者受訪時也認為,臺灣發展太陽能的過程處處卡關,環境部對此則表示目前仍在蒐集意見中。

平衡再生能源的設置與環境關係,是臺灣在發展能源上尚無定論的議題。據《鏡傳媒》日前報導,臺灣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蔡佳晋近期在歐洲觀察,他指出,臺灣在光電發展方面「別把簡單事情複雜化」。歐盟於今年 4 月通過的「太陽能憲章」展現了歐洲對再生能源的強烈支持,然而臺灣光電政策卻未能跟上國際步伐。

蔡佳晋在《鏡傳媒》採訪中形容,本土的光電發展就像古代對火車的誤解,存在很多無謂的阻礙和誤解。他特別提到,臺灣的光電項目往往缺乏統一的規劃和協調,導致業者在推動過程中經常遇到困難。

對此,前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認為,目前光電發展缺乏整體性規劃和路徑圖(Road map),這使得業者在缺少政府引導情況下,進行光電項目時面臨許多困難,也因為未從如鳥類遷徙、棲息生態等大環境的角度出發建置科學調查及生態資料庫,對環境造成影響。

邱文彥建議,應該從政府層面開始制定全面的規劃方案,包括科學調查、環境評估以及視覺影響評估等。他強調,這樣的規劃不僅能促進光電發展,還能確保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在保持溝通的同時,也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衝突。

他認為,臺灣的光電政策應該納入國土空間計畫,並與各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對話和溝通,國土空間應該有計畫地「留白」,以確保在推動光電甚至是再生能源發展的同時,兼顧環境保護和可持續性。國外如以色列在再生能源規劃便展現了良好的實踐經驗,該國積極推展的漁電共生模式,不僅在湖泊中部署再生能源設施,同時也留出部分湖地供野生鳥類棲息,這種規劃方式強調了環境保護與能源發展的共存共榮,是一個值得我國借鑒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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