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 最新消息

經濟部預告: 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文 WindTAIWAN

 

  

經濟部於2021年4月29日公告,預告將依據《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九條及第七條附表。

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於2017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增訂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電協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該法訂定,電協金之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生能源包括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電協金制度,不過在2019年8月16日訂定發布的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尚未涵蓋離岸風力發電。此外,為強化電協金運用管理與監督機制,經濟部擬具「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包括增訂離岸風力發電適用電協金制度、強化電協金運用管理與監督機制以及修正附表。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第法六條之一為新增條例,訂定「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所提撥之電協金,應依下列比例分配之:一、補助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七十。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百分之十五,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漁會占百分之五十五,陸域變壓(開閉)站 所 在 地 區 之 鄉(鎮、市、區)公所占百分之三十。二、專案型電協金為年度電協金百分之三十。

電協金運用規劃,應將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納入考量,並應將電協金款項半數以上作為補助實際從事漁業之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之用。

第九條「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政府機關辦理電協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將配合新增之第六條之一增訂第二項規定,訂定:「漁會辦理電協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應依漁會法、漁會財務處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接受電協金分配單位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及撥付理由等。」

 

另在該法中「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亦附上不同縣市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比例計算公式。(見圖一)

 

經濟部表示,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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